第一条 学校设立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规划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包含住房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相对独立校区管理部门、工会、人才培养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部门、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列席。
第二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学校规划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授权审定有关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审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规划、基建管理办法,审定其实施细则。
(三)按照授权管理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签证。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
(五)在规划基建工作中保护校园历史文化遗存。
(六)负责学校授权的其他规划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承担相关调研、资料准备、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召开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安排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
第五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规划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确定。议题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小组成员单位呈送议题,以便参会单位充分了解。
第六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须坚持咨询决策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议题单位应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议题单位应充分进行专家评估或咨询。在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议题单位应开展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凡提交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议题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上会材料视议题情况附相关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呈送参会人员。
第八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会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议题由议题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的小组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分管校领导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后,在此基础上最后表态。如对重大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作出暂缓决定,待意见统一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原则上由参会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第十一条 议题单位与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沟通后,可采取议题会签的形式形成纪要,不再进行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当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三条 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作为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办公室,负责会前材料准备,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规划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