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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新建及改扩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环境管理实施责任;监理单位对环境管理承担监理责任;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对环境管理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

第四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具体项目施工场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施工过程中,须按照己获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布置。保证场地内施工道路通畅、排水良好,各类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堆放的建筑材料等各就其位,做到卫生、整洁、安全。

第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公告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六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封闭维护设施,建筑施工场地维护设施高度不得小于2.2米,内外墙面应设置施工警示标语、施工单位标志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施工场地维护设施应兼顾美观,不得影响校园形象。

第七条  施工围墙主出入口处设置大门及门卫室,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护。非施工人员和非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供现场人员使用的临时水冲式公厕,不得设置旱厕。

第九条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机具设备等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堆放摆放,施工机械按规定位置和线路安装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砂、石等散装材料在场地堆放时,应整理有序,不得随意堆放,或者做料池存放。不同材料或不同规格的同一材料不得混杂。条状、块状、袋装等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码放整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储存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并设置危险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并使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泥浆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

 

第三章  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各种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校内施工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得对校园内沿途道路造成污染。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效清除轮胎、车身泥浆污物,防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运送泥浆车辆使用密闭罐车。拉运散装建筑材料、垃圾、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车辆必须覆盖严实或采取其他密闭措施,不得抛洒或扬尘。若施工车辆对校园内道路或环境造成污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泥浆水、混凝土搅拌废水、现制水磨石废水等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校园内城市排水设施。施工现场产生的排水应设置管渠引入排水口,避免沿场地或道路漫流,禁止现场办公、生活区产生的污水乱泼乱倒。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回填土方。

第十六条   清理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内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直接从高空抛洒,应采取密封式的桶或袋装运送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可采用电热水器供给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燃煤茶炉。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范围内,包括施工道路、生活场地、仓储以及施工建筑内部等,必须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日常清理保洁。施工现场使用的厕所应有专人管理,禁止任何人员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每日产生的垃圾当天清倒。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向周围学校生活学习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校园属噪声敏感区。在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乱吹哨、甩扔钢筋板、钢管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禁止施工车辆在校园范围内鸣号。一般不得在晚上22时到次日凌晨6时的时段内进行产生强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中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作业,应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工程师向部门领导报告,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所有散装材料存放地、裸露黄土表面、垃圾池及临时堆放场地必须按照西安市政府“防污减霾”相关规定进行覆盖等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工程师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省、市有关法规及规范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给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将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处罚决定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并出具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维护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造成工期延误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施工合同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损坏校园内道路路面、路沿石、树木、路灯等设施,或损坏施工成品、半成品、设备或设施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并按照学校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校园道路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的,除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扫保洁外,还要按照学校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按照约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食堂、公厕等部位不整洁卫生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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