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按照规范进行,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及扩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安全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施工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接受政府安检部门对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及相关验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前期相关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及相关验收组织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省市政府安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受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的全面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塔吊、 外架、人货梯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工程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每季度定期组织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到位,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检。如发现整改不及时及整改不到位的现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时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将进行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长假或者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检,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